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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家來個總複習吧


以後遇到要簽約的事情


要記住 下列文章提到的要點


保障自己的權益


別掉入陷阱


 


 


 


糊塗畫押 恐簽到「馬關條約」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呂郁青】


 


金融相關契約,法律文字艱澀難懂,誰來幫民眾把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就算已有定型化契約,但仍有銀行私下加入不少不合理的條款,金管會應要常抽查;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更直指,「金管會應該多做一點事」。


 


法律文字難  消費者霧煞煞


 


有銀行在契約暗藏地雷,金管會回應,已定期抽查銀行所定的契約,是否符合金管會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若有違反,絕對開鍘。不過,也提醒消費者,「借錢也要確保自身的權益」,簽名前,先瞭解契約中自己承擔的權利義務。


 


金管會最近抽查銀行定型化契約,幾家銀行的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不相符,已移交給消保會與公平會來處理,金管會也將以「內稽內控未落實」為由開罰。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禮仲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要給消費者最少五天審閱期,根本沒幾家銀行做到,而且也沒有明定要把契約給消費者,消費者要如何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


 


李禮仲建議修改「消費者保護法」或由主管機關制定行政規範,明確規範企業經營者應將契約主動交付消費者。李禮仲並呼籲,金管會應該將「契約交付當事人」做為查核的重點。


 


很多人看不懂契約與法律文字,法律扶助基會會律師陳芬芬表示,主管機關如果訂出周延的定型化契約,金管會再定期檢查,確認銀行落實執行,就可幫消費者確實把守第一道關卡,當然,消費者看不懂,也有問清楚的義務。


 


 


保人責任大  賠夫人又折兵


 


根據金管會的統計,過去銀行業被處分最多的就是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在已有足額擔保的情況下,還徵求連帶保證人,每家銀行被處以50萬元到100萬元罰鍰,還被公告周知。


 


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表示,民眾借款不外乎「人保」與「物保」,因此,最常出現的爭議,「人保」部分就是連帶保證人,「物保」部分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為這兩種保證範圍都非常大,民眾往往不瞭解所負的責任,輕率簽下契約。


 


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很多情況是民眾自己選擇的。官員表示,例如民眾以房屋作為抵押品,選擇擔保範圍時,正常情況當然只勾選房貸,但有些銀行會勸民眾各項債務全部都勾,包括信貸、票據、保證、信用卡等。


 


因為若只勾選一項,未來再借款時,抵押內容變更,要再找代書,再付一筆手續費等。但若勾選全部債務,以後有借款需求,省掉很多麻煩,銀行立刻就撥款。


 


「民眾不能自己勾選方便的抵押範圍之後,又來罵說定型化契約有問題。」官員表示。


 


有關於「抵押權」部分,傳出有銀行因為客戶欠錢,就把該名客戶放在保管箱的物品給拍賣抵債。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民法334 條的規定,債務給付種類必須要相同,才能互為抵銷。


 


金管會官員表示,民眾的欠款,跟放在保管箱裡的物件,並非「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因此,若銀行逕行打開客戶的保管箱,並拍賣物品抵債,根本是違反民法。這樣的定型化契約是無效的。


 


恐怖抵押權  保險箱打開賣


 


「就像是人家欠你租金,你不可以到人家家裡搬家是一樣的」,官員說,若因為客戶欠債就直接拍賣保管箱物品,會有侵占客戶財產之嫌。


 


至於「加速條款」,公平會明訂哪些條件下,不能訂定加速條款,公平會曾在民國95年對所有銀行、保險業全面普查,結果有39 家銀行因不當約定加速條款而被處分。銀行提行政救濟,全都敗訴。蕭長瑞表示,金管會已經訂定個人購車及購屋、網路銀行、信用卡、保管箱的定型化契約範本,目前還在訂定現金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官員說,民眾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不能「契約看都不看,就亂勾一通,又來罵金管會不把關」。2009/04/01 經濟日報】


 


 


五大關鍵字 你非懂不可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根據消費者在簽下金融借貸契約前,有哪些必看的關鍵字眼?多位律師以及消費保護專家不約而同推薦五大關鍵字眼分別是—「保證」、「最高限額抵押權」、「抵銷權」與「加速條款」,最後則是「違約金」。


 


一、保證


俗話說,幫人作保就是「呆人」,但如果真的推卻不掉,必須擔任保證人,專家建議,先看清楚是「普通保證人」或是「連帶保證人」,兩種保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太相同。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是指借款人如果欠錢沒還,銀行就要「先」去借款人追討錢,才能向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則不一樣,銀行不用先去找借款人要錢,可以先跟連帶保證人追討錢。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根據某銀行「最高限定抵押權」條款的說明,是指除了房貸之外,還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以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的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借款人幫其他人保證的債務、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抵押物的保險費、實行抵押權的費用,以及因為債務不履行所發生的損賠償債務。


 


這一串「落落長」的文字,簡單化為一句話,就是這棟房子抵押的不只是房貸,還包括過去、現在、未來,你跟這家銀行借的款項,還有,過去、現在、未來,幫別人作保的債務,如果別人還不出來,這棟房子就要負責抵押。


 


雖然民法去年已修法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化,公平會認為,應該讓民眾選擇普通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銀行大多沒有說明兩種抵押權的不同,也只有少數銀行如中國信託商銀以及國泰世華銀在契約上,載明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就算民眾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還開放客戶勾選擔保債務範圍,十分彈性,也在網站上充分說明。


 


三、抵銷權


某銀行的契約原文:「銀行有權對借款人以存儲、保管、託管、信託或其他方式存放於銀行的現金、證券、保管物或其他財產,留置及抵銷。」


 


這個條文如果沒有仔細看清楚,一旦財務發生困難延遲繳款,可能會發現,明明還款期還沒到,銀行連通知都不通知,除了直接將消費者存款扣抵,甚至是保管箱內的物品全部拿去拍賣抵債。


 


民眾欠錢,銀行原先依照民法抵銷權的權益,只能拿民眾存款來抵,有些銀行卻在契約上表明,有權將民眾一切放在銀行財物,或是由銀行保管的財產留置或處置。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說,抵銷權的精神是「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就可以各得以債務互為抵銷。


 


有些銀行在契約濫用抵銷權,金管會已出面表明,要跟房貸同類型的存款才行,若有超過界限的銀行最好主動更改契約,免得屆時被金管會處罰。


 


四、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指,如果民眾符合條款中的條件,「銀行有權利不經通知或催告,就可以隨時主張全部或一部分到期」,換句話說,只要民眾符合加速條款,銀行可以馬上拍賣房子或車子。


 


公平會版本的加速條款只有九條,但許多銀行洋洋灑灑列出20餘條,民眾也得仔細看清楚。


 


五、違約金


消基會提醒民眾要注意房貸契約中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合理的情況,500萬元房貸,分期償還100萬元,想提前清償剩餘的房貸,公平會認為,應該依照400萬元餘額計算違約金。


 


公平會認為,銀行違約金計收方式,要符合「遞減原則」才公平,為此開罰了四家銀行,不過到現在還是有銀行在契約上,載明依照本金,也就是原先貸款500萬元金額計算違約金,民眾簽約前也要多注意。2009/04/01 經濟日報】


 


 


專家拆解》銀行擅加料 合約無效力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


 


張明道 銀行局長


 


金管會已經訂定購車購屋貸款、保管箱、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目前正在訂的是信用卡、電子票證、消費性貸款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有的定型化契約,我們都會隨時檢討。


 


金管會曾專案檢查本國與外商銀行,瞭解他們是否落實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規定,結果大部分都符合規定。除了金管會外部查核之外,也要求金融機構自己要把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如果銀行的定型化契約,違反金管會所訂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原則上是無效的。


 


不過,因為定型化契約,屬於私法上約定的事項,如果銀行與民眾起了爭執,基本上必須要由法院來決定。


 


大家都覺得主管機關應該去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當然主管機關可以去關心,但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院。


 


金管會常見的定型化糾紛,是「合理審閱期」,以及「連帶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人的部分,因為銀行法第12條之1已經有明文規定,因此,金管會比較有著力點,可以用違反銀行法為由來處分銀行。


 


不過,其他的定型化契約糾紛,金管會檢查若發現銀行的確刁難客戶,也會去導正。


 


我希望能追求銀行與民眾之間的雙贏,會要求銀行,跟客戶簽訂契約時,一定要跟客戶講清楚此契約的法律關係、風險、擔保的債務範圍有哪些。講清楚的話,糾紛自然會少很多。2009/04/01 經濟日報】


 


 


專家拆解》規定有差異 以民法為主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張秀蓮 銀行公會理事長


 


銀行的確應該要主動說明抵押權方式、加速條款等契約內容,銀行公會會去了解會員銀行的狀況,由於現在環境與法令變動很快,定型化契約也需要定期檢討。


 


消保單位說,有些銀行在個人房貸與車貸定型化契約中加入太多的「加速條款」,是一期延繳就可主張全數到期,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記載事項」中明訂,除非連續兩期給付遲延,或是遲延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似乎兩邊規定不同。


 


我的看法是,民法位階最高,如果檢討後民法的精神的確如此,那應該以民法為主。


 


現在環境與法令實在變化很快,定型化契約應該要定期逐條檢視是否符合最新法令,或有不足則再補足。


 


其實,銀行訂這麼多加速條款,是為了確保債務,實務上並不會這麼快就執行,因為執行扣押或是拍賣的成本並不低,銀行大多數還是會主動通知或是催告客戶,至於仍然有些申訴案,我要去了解一下。


 


銀行定型化契約基本上都是按照主管機關的範本訂定,但也的確有銀行沒有落實而被主管機關或公平會處罰,以消基會與消保會反應的例子,銀行有時候實務上操作的確與規定有些落差,落實上有檢討的空間。


 


至於保證人部分,銀行法第12條之一已經規定自用住宅放款,如果有足額擔保,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有發生這種現象,民眾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開罰數十萬元不等。2009/04/01 經濟日報】


 


 


專家拆解》催告或通知 時間要合理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謝天仁 消基會董事長


 


消基會常常接到消費者申訴金融相關的糾紛,多數是銀行沒有事先跟消費者講清楚,其實,銀行訂契約時常包山包海,把許多可能性統統訂進來,等於是拿著一把法律的「尚方寶劍」,對弱勢消費者並不公平。


 


以加速條款為例,某銀行訂出高達21條的加速條款,比公平會訂出的九條加速條款還多。例如,在其他金融機構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在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約付息、不管什麼原因被收押或起訴,這樣是「動輒提前到期」、「隨時都在加速」。


 


銀行可以制訂加速條款,但是,應該是要訂與信用有關的條文,一旦民眾信用有改變,可能還不起錢,銀行才可以要求提前到期。有些人被收押並不代表還不起,公平會條文也只有訂財產受到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


 


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約消償本金,都不用經催告或通知,這個條款也太嚴了,我認為,應該要有合理的通知時間,不然的話恐有違反民法「帝王條款」的疑慮。


 


銀行有龐大的律師團可以協助訂契約,為了確保銀行的權益「滴水不漏」,有時候實在訂得太廣,像是民眾欠銀行錢遲繳,銀行的確可以執行民法抵銷權,但抵銷權應只限於存款,有些銀行竟然訂到保管箱裡的東西,還有信託等財產,實在太擴大抵銷權的權利。


 


我建議主管機關應該要常常抽查銀行的定型化契約,而且要徹底,像是銀行沒有主動給予契約正本,我們已經向公平會反映很久了,公平會應該有魄力去查。(系列完)2009/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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