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真的要好好注意該繳錢的時間啊
加速條款 滯納貸款緊箍咒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失業潮席捲全球,華爸爸靠著賣地瓜、菱角的收入負擔全家的生計,但最近就連單價低廉的小吃生意大受衝擊,華爸爸收入大減,月初要繳的車貸一時繳不出來,沒想到,銀行就追查到他家,把他的車子給扣了。
華爸爸沒有發財車載貨出去賣,沒有收入,更不可能生出錢來還車貸,「如果讓我再延一期,我開著車出去繞,加班不睡覺也會努力擠出錢來還銀行,」華爸爸說,但是現在生財工具沒了,他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陳小姐因為工作的緣故,在國內外跑來跑去,7、8月的車貸一時忘了交,當初分期付款的財務公司就在8月底扣押車子。
陳小姐很緊張,趕緊提出要預付十期的分期貸款,就是要趕快把車「贖」回來,也被財務公司拒絕。 陳 小姐不是唯一的申訴個案,類似的案件,消保會、消基會每隔幾個月就會接到。
一期沒繳 資產不保
如果你在甲銀行2萬元的信用卡逾期沒繳,小心乙銀行就會把你房貸所抵押的房子拍賣掉,或是一期車貸、房貸沒繳,銀行就扣押你的車子、拍賣你的房子。
在申辦房貸時,可能同時簽下可怕的「加速條款」,包括在其他銀行沒有依約繳息、退票沒有註銷、被收押或是起訴,銀行不用通知,或是只要三天的時間,就可以逕行拍賣你的居身之所。
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公平會認為「私法自治」,只要銀行與消費者事先約定就合法;但消保會與消基會都認為不合法,更不合理。
「這樣是不合法的」,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消保會常會收到這類的申訴案,除了扣押發財車恐有違反生活必需的禁止強制執行之虞,依她看,一期未繳就加速的規定,根本就違反民法的規定。
依照民法第389條,邱惠美說,分期付款的延遲付款,應該要達到整個價值的五分之一,貸款的人才能行使「加速條款」。
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非貸款買方連續兩期遲繳,或是遲繳的錢已達全部金額的五分之一,不然不可行使加速條款。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禮仲認為,一期延遲繳交房貸本金攤還應支付金額,銀行、壽險業者就有權利不用通知,逕行拍賣房子,「這根本不符比例原則。」甲銀行的信用卡款沒繳,乙銀行的房貸就視為不會繳,這根本就有如古代的連坐法。
依法制訂 銀行喊冤
邱惠美說,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的定型化契約,根本沒有這些加速條款,都是銀行自己加的。
銀行業者喊冤,雖然這些加速條款沒放在定型化契約裡,銀行是依照公平會91年發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訂出九大喪失利益期限所制定。
公平會則表示,可能是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兩者制訂的時間不一樣,所以會有落差。
根據本報田野調查逾十家金融機構,幾乎每家都訂有加速條款,在定型化契約外,都私自再增加了不少條款。
某公營銀行房貸業務員告訴房貸戶,從她近20年在房貸業務的經驗,實務上僅有少部分銀行真的拿出加速條款,沒有通知、催告,就直接拍賣貸款人的房子。
「既然不會執行,幹嘛把條文放在契約裡?」 陳 小姐說,銀行為何不乾脆拿掉這一條,或載明會通知、催告,什麼都不說,就直接執行抵押權,太不公平。
【2009/03/26 經濟日報】
新聞辭典》什麼是加速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加速條款」與「不確定概括條款」是公平會處分金融業中家數最多、金額也累計最高的案件類型。
加速條款就是指,借款人一旦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條件,銀行就有權利主張「債權到期」。
這對消費者會有什麼影響呢?消基會消費金融委員郭尚義解釋,如果是車貸,銀行可以扣回車子,如果是房貸,銀行就可以逕行拍賣房子。
最大的爭議在於,許多銀行在契約上與借款人約定加速條款時,不是載明「不需通知、催告」,就是模糊地說「合理時間」通知,常常消費者只是忘記,或是因為與其他金融機構發生糾紛、作保的爭議,一期未繳,房貸銀行或壽險公司就行使加速條款。
現在景氣不好,銀行房貸契約裡有一條加速條款是「擔保物價值減少」,銀行不需通知、催告,就可拍賣抵押的房子。意思是,只要房價大跌,銀行怕債權收不回來,就可以不用告訴你一聲,拍賣你的房子變現。
「這樣很可怕,」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也擔心,現在還很少聽到銀行逕行執行,可是,如果景氣不好,房價大跌時,銀行依合約是有權利執行的。
亞洲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說,銀行在設定抵押權時,已早就設定超過貸款金額20%,銀行早就預設景氣波動、房價下跌的風險,銀行真的敢這麼做,就「太超過了」。【2009/03/26 經濟日報】
專家見解》偷渡條款 民眾明顯吃虧
【經濟日報╱邱惠美(消保會法制組組長)】
很多銀行抱著「被抓到再說」的心態,把主管機關明定不得記載事項,或是不公平的條款,藏進各式借款契約中,在簽約的時候卻又沒有明白告訴民眾,消費者與銀行是站在很不公平的天平兩端。
從消保會接到金融糾紛案件中,可以發現有些是銀行明顯觸法,有些則處於灰色地帶,卻因為銀行已事先載明在契約上,在契約自由化的原則下,銀行往往都可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對消費者卻明顯很不合理。
這幾年來在消保會的申訴案量中,金融糾紛案件總是「名列前茅」,銀行相較其他產業,家數已經很少,而且還是特許行業,這種僥倖心態不可取。
現在不當的加速條款都以申訴案個案處理,我認為應通盤檢討,除了根據民法389條訂出最少達分期貸款物價值的五分之一才能執行外,也須事先通知才合理。【2009/03/26 經濟日報】
專家見解》事先講明 銀行有權討債
【經濟日報╱謝易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公平會已連續處罰39家金融機構,處分新台幣4,320萬元,就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契約中,沒有把加速條款的條件寫清楚,或是約定太過概括的文字。
公平會管轄的是銀行是否在契約中寫清楚,什麼條件可以行使加速條款、合理通知時間又是多久?我們罰銀行,要銀行寫清楚,但是銀行不是慈善事業,只要寫清楚,銀行可以訂定加速條款。
銀行的確應該寫明加速條款的合理通知時間是多久,公平會只能訂大原則,希望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無法訂出確切條件,我只能說,大部分律師函都是七天。
銀行有商業判斷,只要事先講清楚,我們覺得就很公平,回到契約自由的私法領域,借錢來就要還,也不能讓消費者變成「借錢不用還」的賴皮鬼。【2009/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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