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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權 強勢扣押財產黑手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向銀行借款千萬得仔細看契約內容,不少銀行無限擴大抵銷權權利,借款人若欠錢未還,放在保管箱裡的結婚戒指、紀念照片等,都可能被用來抵債。


 


「想跟甲銀行借錢,最好把錢存在乙銀行,向丁銀行租借保管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常這樣告誡好朋友,因為她曾見識到銀行行使民法賦予的抵銷權,扣留借款人所有存款,或拍賣放在銀行的物品。


 


抵銷權是什麼?就是如果你欠銀行錢,銀行可以把你存在銀行的存款拿去抵債,這是依據民法第334條的規定。


 


乍聽之下,欠債、抵債實屬天經地義,非常合理。不過,有不少銀行無限擴大抵銷權的權利,把你放在保管箱裡的結婚戒指、紀念照片、傳家寶等,統統當成銀行主張抵押權的一部分。


 


 


抵債天經地義?


 


銀行無限擴大權利,把你保管箱裡的結婚戒、紀念照全都拍賣...


 


「抵銷權非常強勢,」某位在大學任教的律師說,只要有意思表達,就可以執行抵銷權,民眾就算覺得很不合理,只有上法院打官司一途。


 


但有多少民眾有錢、有精神打官司?律師說,大部分的人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民法抵銷權有三大定義,陳芬芬解釋,包括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而且要屆清償期,才能各以債務抵銷。


 


多家銀行在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把各式財務、保管物、證券、信託或是其他財產,統統列入抵銷權,只要借款人有一期本金沒有攤還,或是在其他金融機構沒有依約清償本金,或是被收押,銀行就有權利要依照雙方房貸契約中的抵銷權條款,把保管箱裡的東西拿出來賣掉抵債。


 


借款人在銀行的存款被銀行拿去抵銷沒話說,陳芬芬說,因為存款與借款性質相同,但是保管箱裡的老照片、婚戒等,性質跟存款大不相同;而且,向銀行承租保管箱,保管箱內存放的任何物品也不是債務。


 


 


想向銀行借錢!


 


要跟甲銀行借錢,最好把錢存在乙銀行,向丁銀行租借保管箱...


 


「我覺得這樣並不合法」,陳芬芬說,民眾向銀行承租保管箱,與銀行簽訂的是保管契約,裡面不管放什麼,就算是金條、裸鑽,銀行可以變賣成現金抵債,但銀行也得先對這些東西設定質權,才有權利。


 


陳芬芬解釋兩者的不同,存款是貨幣,當你存進銀行後跟其他貨幣融合在一起,因為銀行給你利息,銀行擁有債權;但是保管箱內的金子是特定物,並不是銀行的債權與質權,兩者給付種類當然不相同。


 


也有律師認為,「給付種類是否相同,的確是灰色地帶」,必須等到民眾提出訴訟,由法院判決才能確定。


 


甲銀行表示,實務上銀行還是會依照保管箱定型化契約,等到欠債的消費者逾期三個月,才會通知客戶;等到逾期超過四個月,銀行才會破箱,而且還會請第三公證人在場;破箱後再六個月,寄存的財物才會遭到拍賣來抵償欠租。


 


甲銀行指出,這時候才會把拍賣寄存財務的餘額,拿來抵其他欠債,包括房貸、信貸等。


 


不過,乙銀行有不同看法,認為保管箱內的物品理論上屬於民眾財務,並不是「債務」,因此只能依照保管箱定化契約的規定「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能拍賣拿來抵掉其他債務。


 


陳芬芬說,對有些銀行來說,法律上不確定的事,統統列進合約中,當然可以提高銀行債權保障。


 


也有銀行在契約註明,只要借款人被銀行視為提前到期,銀行除了有權拿存款來抵債,若借款人有財物存在銀行,在借款人沒有清償全部債務前,銀行可以依法留置或抵銷。


 


但消基會認為,財物的定義太模糊,反問銀行,「依法留置」的法源在哪?


 


亞洲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說,銀行資源多、不怕打官司,但民眾居於弱勢,不少人聽到打官司就怕,最好的方式還是「想跟銀行借錢,最好不要把錢存在借款的同一家銀行。」


 


 


有擴大抵銷權疑慮的契約條文


 


A銀行


 


立約人同意銀行得因前項所列之事由,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寄存銀行之各種存款、財物及對銀行之一切債權,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銀行得逕行以之抵銷立約人對銀行所負的債務。


 


B銀行


 


有權對借款人以存儲、保管、託管、信託或其他方式存放於銀行的現金、證券、保管物或其他財產,留置及抵銷。


 


C銀行


 


如立約人有他項財物存於銀行,在立約人未清償全部債務前,銀行得依法留置或抵銷之。


 


合乎民法精神的抵銷權契約條文


 


D銀行


 


銀行有權將借款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寄存銀行的各種存款與對銀行的一切債權提前清償。


2009/03/27 經濟日報】


 


 


新聞辭典》什麼是抵銷權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抵銷權是指是甲欠乙錢不還,乙就有權利把乙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債。不過,依民法的精神,必須是給付種類相同、而且要互相都有欠債才行。


 


甲欠乙錢不還,乙如果也有欠甲錢,才可以不還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銷;乙並不能因此要求甲的子女做什麼事情,因為要求做事不是債務。或是甲與乙互相積欠勞務,並不能算單純的債務,就不能依照民法相互抵銷。


 


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09/03/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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