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某次跟加州健身房有點糾紛


還好花貓有保留當時的契約影本


結果 因為花貓有證據


加州也只好乖乖的依照契約來實行


所以 保留著契約 真的很重要啊


 


 


定型契約 別連個「影」都沒有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存款、辦房貸、租用保管箱,民眾很難完全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不過,根據銀行公會調查發現,有些金融機構沒有把契約正本交給民眾,甚至連影本都不給。


 


不看契約、沒有契約,民眾很難了解自己的權益,更遑論要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最少要有五天,就是為了保護民眾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好好了解契約,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


 


客戶急拿錢  放棄五天審閱期


 


「但五天的審閱期,絕大多數根本等於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很多時候是消費者自己急著拿錢,只想簽名拿錢。


 


不過,銀行辦理房貸都需要先鑑價徵信、決定授信與否到實際撥款,其實有一段時間,銀行可以在作業面上克服,例如客戶初次到分行申請房貸時,就可以先給予合約、說明內容,就算鑑價額度與實際利率還沒確定,也可等到徵信後才填上。


 


邱惠美表示,除了審閱期部分需要改善之外,建議銀行也應落實交付契約正本予消費者。


 


消保會三個多月前要求銀行公會對其會員銀行,調查民眾到銀行辦理各項業務,行員到底有沒有給予契約正本或與正本相符的影本。


 


 


金融業陋習   多不主動給契約


 


39家銀行在放款部分,只有三家銀行給予契約正本或副本,21家則給予民眾「與正本相符」的契約影本,未交付當事人契約調查欄部分則是空白。


 


前年才到某家銀行辦理房貸的 周 先生說,要不是他一直有保留收據的習慣,事後主動跟這家銀行索取,行員並沒有打算給他。


 


就算 周 先生要了房貸契約影本,他根本不知道還有另一份設定抵押書,可以跟銀行要求副本, 周 先生前幾天看到報紙才知道,原來自己已經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他的房子是抵押給銀行過去、現在、未來所有的債權。


 


先生建議,銀行行員應主動告知或提醒,否則大部分民眾恐怕連問都不知道要從何問起。


 


存款部分,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更多,19家銀行表示有交付正本,但也有九家未交付當事人任何契約。


 


去年底有兩家民營銀行推出近3%的高利定存, 彭 小姐追著高利定存跑,但新開戶存完錢之後,才知道某家利息計算方式是以單利計算, 彭 小姐完全沒看到任何專案存款的契約與詳細條款,如果解約,利息到底怎麼計算? 彭 小姐說,沒有契約實在很不方便,「簡單的一張紙也可以嘛!」


 


除了存放款之外,保管箱出租、外匯業務、個人網銀、支票存款也都還是有銀行沒給民眾契約,或是影本。


 


消基會副財務長李禮仲說,若日後客戶與銀行衍生爭議,消費者可能因為不能確實掌握契約權利與義務內容,難以主張權益。


 


其實對銀行來說,消費者因為無契約,以致對契約內容有所不明時,就會向銀行經辦人員洽詢,李禮仲說,這也會增加銀行作業人力成本上不必要的消耗。


 


李禮仲說,企業經營者本來就負有義務,提供消費者商品或說明服務可能產生的風險,還要提供使用說明,如果有簽訂契約,則有提供消費契約文件的義務。


 


銀行主管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予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的附件,但並未規定企業經營者要主動交付定型化契約予消費者收執。


 


李禮仲則提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則規定,「特種買賣的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契約書作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意思是特種買賣企業經營者要主動交付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銀行是需要申請才能經營的特許行業,要用更高的標準來看。


 


落實交付制  別讓權益睡著了


 


李禮仲解讀,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對於是否交付契約予消費者,依照企業經營者主體之不同,而有主動和被動的差異。


 


由於金融商品可能會有複雜的設計,消保會與消基會呼籲銀行「訊息的揭露」不僅止於告知民眾商品或服務的風險告知,李禮仲說,也應涵蓋把使用說明以及契約文件「交付」給民眾。


 


在消保法中的確並未明確指出「銀行」必須將契約正本交給民眾,為了讓民眾有更明確的依據,李禮仲也建議,應於未來修法時予以補正。


 


不過,李禮仲則提出另一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8條規定,透過公會自律規範的方式,要求銀行本著「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把借貸契約或是與影本給客戶。


 


李禮仲同時也是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委員,他表示,如果民眾因為沒收到定型化契約而產品損失,求償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也可向評議委員會申訴,請求評議。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提醒,如果金融機構沒有給予契約,民眾記得主動向銀行索取。


 


消基會說,銀行局在民國96年就曾函令各銀行要把各式定型化契約放在網站上,但到現在為止,還有銀行沒依規定放上網,金管會實在需要重新調查。


 


2009/03/31 經濟日報】


 


 


連動債教訓 不能搏感情 -->這是最重要的啦...千萬不要跟業務員搏感情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去年全球不少國家都爆發雷曼連動債的糾紛,光是台灣就有數千億元,歷經此一教訓,民眾應該體認到與銀行往來不能只是「搏感情」,把契約看清楚、問明白才是最重要的事。


 


據消保會調查,講究人情味的農會,沒有把契約正本或影本給民眾的情況更嚴重,不交付契約是常態,交付契約反而變成少數。


 


消基會副財務長李禮仲說,很多與農業金融機構往來的「純樸」民眾,都是搏感情,全然信賴行員。不過,爭議往往就是出在「感情」上。


 


李禮仲說,很多民眾說,「我相信他(行員)不會騙我」,往往連看也不看就簽下契約,當然也不要求拿到契約的正本或影本。


 


這種狀況不只發生在農漁會,也常發生在一般銀行。李禮仲說,很多人就是單純相信理財專員,理專建議買什麼,懶得問清楚,就說好。等到糾紛發生後,民眾大喊「理專騙我」、「行員騙我」,已經來不及了。不管事後是否能證明理專銷售過程有瑕疵,民眾已耗時費力,徒增麻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謝易宏表示,對此,民眾要付一半的責任,銀行行員或理專,當然有責任要說明,但民眾也有責任要問清楚,「有誰比你自己更應該在意自己的權益?」2009/03/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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